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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当前要重点管辖陆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案件。”10月27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提出这一要求。
万鄂湘的要求有强烈的针对性。据悉,面积7万多平方公里的渤海,现在已成为“藏污纳垢”之所,其污染90%来自陆地。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从50余条河流不断涌入渤海,每年高达28亿吨,其中污染物占全国入海污染物总量的47.7%。彻底根治渤海环境污染,需要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同时,三峡工程建成后,长江的污染也日益加重。
万鄂湘副院长指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把我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推动了海洋渔业、海洋运输、海产养殖、海洋石油天然气等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增多。他认为,江海污染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不严。
客观上,因为江海污染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地方法院受理和查处难度大。针对这一新情况,海事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需要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海事司法保障功能需要加强,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等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他要求海事法院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优势,充分利用专业特长,积极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先有选择性地管辖一批此类案件。当前,要重点管辖陆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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