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8 17:37159  深圳特区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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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铁力诉马士基案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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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标准箱多交30元设备操作管理费深圳口岸一辆拖车一年要上缴近万元

  深圳铁力诉马士基案昨开庭

  原告认为双重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称非政府定价企业有收费自主权

  一个由30元标的引起的纠纷,昨日在深圳物流行业引起轩然大波。昨日,深圳市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状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收取的“设备操作管理费”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要求返还当初收取的这笔费用共30元整。被告方马士基则辩称,“设备操作管理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航运企业享有收费自主权,该收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经历激烈的庭上辩论和法庭调查取证后,审理该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这宗诉讼案,最初是行业的抗议行动,逐渐走向抵制,最终步上法庭对簿公堂。由于牵扯出巨大的物流行业纠纷背景,有人称其为“中国物流运输行业维权第一案”。

  30元收费引发行业纠纷

  在昨天的法庭上,深圳铁力称:2005年7月27日,深圳铁力陆路承运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的货物,根据后者提供的订舱单到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换取提箱单。尽管出具了订舱单等换取提箱单所必需的文件,但仍被该公司强制要求缴纳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

  深圳铁力当即提出异议,但马士基深圳分公司表示,如深圳铁力不缴纳设备操作管理费,则不会为其换取提箱单,深圳铁力也就不能提取集装箱空箱。为不耽误陆路承运的货物,深圳铁力不得不缴纳设备操作管理费。

  收费合不合理各有说法

  “设备操作管理费”是否合理成为庭审交锋的最大焦点。原告方深圳铁力认为,从海运成本来看,设备操作管理费已包含在海运费之中,马士基再进行收取,属于双重收费。马士基收取设备操作管理费还违反了其与托运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于向拖车公司提供签发设备交接单、提供空集装箱是船公司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基本义务,因此,其以不交设备操作管理费就不签发设备交接单、不提供空集装箱对拖车公司相要挟,显然违反了其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

  马士基反驳说,中国国际航运市场开放,托运人有充分的选择权,航运服务的价格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自主定价,航运企业享有收费自主权。其次,“设备操作管理费”是向托运人(货主)收取的费用,并非向拖车企业收取,深圳铁力的身份只是货运代理人,而且是自愿垫付这笔费用。

  行业协会支持铁力起诉

  深圳铁力诉马士基一案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昨天,厦门物流协会等国内10多个物流运输团体到现场声援深圳铁力。在庭审后,深圳集装箱拖车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全力支持深圳铁力的诉讼。业内人士表示,马士基收费纠纷体现了深圳乃至国内拖车行业的运营困境。

  深圳集装箱拖车协会会长陈波表示,马士基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船运公司,在中国运输市场份额也高达30%,超过中海、中远、中外运三家国内市场份额总和,这些造就了它在行业的强势地位。如果货主企业不按马士基要求交费,货物就被拒载;货代企业不按要求,就领不到运货的提单。

  有业内人士还从贸易方式安排上,对马士基的强势地位进行剖析。由于我国出口企业(货主)与国外进口商签署的出口合同,大多是采用FOB(离岸价)合同条款的做法,即由进口方指定承运的船公司并负担运费,出口方只负责货物运输到船边的价格。因此,出口方没有选择船公司的主动权。同时,由于马士基在国际海运业具有极大的竞争实力和优势,加之运营历史悠久、航班线路遍布全球,所以进口商多选择马士基来承运货物。这两个因素造成了出口方(中方付货人)只能被动接受马士基的各种收费决定。

  陈波谈到,以每箱30元计算,一辆拖车一年约交9600元换单费。就深圳口岸而言,仅上缴这项费用,拖车企业一年就要损失上千万元。根据国际惯例,包括设备交接单的操作、签发等均属于船公司的航次成本,在收取海运费后均不得向货方收取,更不得向与船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物流、拖车企业收取。如果允许船公司将全部经营成本、航次成本向物流、拖车企业转嫁,那么船公司就可以做“没有成本的生意”,这是不现实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新闻背景]马士基陷入纠纷由来已久

  在2004年底深圳举行的博鳌论坛深圳物流大会上,就马士基在中国口岸收取的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和铅封费等费用一事,深圳、厦门两地的集装箱拖车行业代表在会上炮轰其收费不合理。

  去年5月1日,马士基宣布废除“换单费”等多项收费项目,转为向厦门、福州、上海、宁波、天津、青岛以及深圳的盐田、赤湾和蛇口8大口岸的货主、货运代理统一征收“设备操作管理费”。

  2005年中,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国内14个协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坚决反对马士基在中国收取歧视性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双方就该收费曾进行协商,但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2006年以来,中国货主维权力度不断加大。4月18日,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4月28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网上公布了一份《告全国货主、货代书》。另外,为维护货主权益,上海、江苏等地成立了区域性“货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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