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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宝认为,需要再进行修改或使用比较规范的国内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以使国内船舶保险的规定、做法与市场通行的做法接轨,为我国国内航运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上世纪70年代末,从事国内船舶保险人员对国际上船舶保险的通常、成熟做法不熟悉、不了解,受当时国内财产保险条款的影响较大,因此当时的国内财产保险条款的设计制订以防范自然灾害为主。
王成宝指出:“这就是通常说的以火险为主,主要承保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器损坏不予负责。受此影响,国内船舶保险也局限在一般的自然灾害,比如火灾、地震、海啸、大风等,保障范围停留在国外船舶保险的发展初期。对于单独海损,船舶保险条款沿用国内财产保险的做法要进行扣减,不适用国际上对船舶保险自动恢复原则。”
保障有限、难以化解风险是我国目前船舶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另一表现。“不仅保险标的保障不足,出险后的赔偿责任更加不足。船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内每次和累计碰撞、触碰责任只负责一个船舶保险金额。对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也不得超过一个船舶保险金额。随着我国沿海内河船舶朝大型化发展,这种保障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也使操作更加困难,使经营国内外船舶的船公司面临一个船队两种船舶保障的尴尬局面。”王成宝分析认为。
针对国内众多中、小船公司纷纷被大公司兼并,或归并大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对原来那些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的修改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因此,王成宝建议,在修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的同时,制订船舶增值保险条款;对一些专用船舶,因他们的用途、标的、航行范围等与一般货船不同,在参照国外成熟条款的基础上制订游艇船舶保险条款、渔船保险条款,修改、完善现有集装箱保险条款,修改的主要是箱体保险部分,增加的主要是责任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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