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处长 熊 伟

2007-03-08 22:1272  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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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五周年,中国航运业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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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是规模与数量的突飞猛进,入世五年,随着中国经济日益与世界经济融合,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中国概念”,呈现出更加深刻而绵长的影响。中国的港航货代及物流相关业也在度过过渡期的迷惘和躁动,经历了一段波澜壮阔的“冲刺跑”后,展现出解开束缚之后直面更大机遇与更大挑战的新锐姿态。这是一个真正的历史性的转折。

  我国国际海运业改革开放取得积极成果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中国入世当天,国务院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加入WTO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该条例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世贸组织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的在华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入世5年来,我国遵循WTO规则,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实施《国际海运条例》,为中外航商提供更为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我国的国际海运业对外开放已取得积极成果,成为基本与国际接轨、充分竞争的行业,开放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

  建立公开、透明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法规体系

  目前,涉及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如下四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上述四项行政法规、规章相互关联,又各有特点,共同构成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完整管理体系。《国际海运条例》第四章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作了特别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外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了外商投资经营七类国际海运业务的审批管理:国际船舶运输、国际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仓储、集装箱场站等业务。《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审批依据之一是双边政府海运协定,而且,在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外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

  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双边海运关系

  中美海运关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航运市场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入世以后,中美两国于2003年12月8日签署了新《中美海运协定》,新的协定于2004年4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的协定,美商独资船务公司在现有四项业务的基础上,经营范围又得到进一步扩大,包括“自船自代”(即为母公司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和物流服务等,而且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数量和地域的限制。与此同时,美方承诺给予中国国有航运企业“受控承运人”豁免,在美国的所有外贸航线上在制定和实施运价方面与其他承运人相同的待遇,为中国公司提供了稳定、可预见的经营环境。因此,新的中美海运协定建立了更加开放的双边海运关系,是一个双赢的协定。

  新的《中美海运协定》生效后,标志着中国航运市场进一步开放。此后,中国与欧盟、新加坡达成新的安排,给予同等的市场开放待遇。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在修订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后,给予与我国有正常海运贸易关系的国家同等待遇,这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经济的海运服务和更加稳定的国际海运市场环境。

  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为促进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CEPA是中国国家主体与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经贸安排,属于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协议,符合WTO规则。CEPA体现了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内地与特区经济的共同发展。CEPA具有长期性和开放性,将不断增加双方相互开放的内容。

  CEPA包括了多项海运服务内容。CEPA实施后,香港航运、物流、码头企业进入内地市场的机遇会更多,内地与香港航运业的交流与合作会更加紧密,香港作为航运中心的地位将得到加强,进一步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两地的航运业都将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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