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泽恩

2007-06-19 16:07128  中国航务周刊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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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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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依法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水路运输顺利运行的治本措施。
  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6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情况。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已连续第九次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到2006年底,全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员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船员约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船员作为水路运输的最终实现者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最终保障者,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保障水路运输,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体现在:第一,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最终执行者,对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及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负有很大的责任。据国际海事界统计,水上交通事故中船员的原因占了大约80%。这一统计结果促使了国内外海事界把控制人为因素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家可能还对2006年2月3日埃及红海沉船事故记忆犹新, “萨拉姆98”号客轮2006年2月3日从沙特阿拉伯的杜巴港载着大约1400名客人穿越红海前往埃及的萨法杰港,中途船舱内起火,船员在救火过程中造成大量海水涌入船内造成船体失去平衡,客轮在短短几分钟内即沉入几百米深的红海海底,只有不到400人生还。 “萨拉姆98”号客船沉没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船员灭火操作不当,沉没之际船员疏导不利、擅自逃生,这些都是 “萨拉姆98”号客船沉没的重要原因。因此,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船员是关键。
  第二,保障水路运输顺利实现,促进水运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内外贸经济的大幅增长,水路运输的供给总量不足,从而也拉动了水路运输的需求,也给水路运输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水路运输的基础性地位更加巩固。“十五”期间,水路运输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和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年均增长了4.6%、5.6%、6.7%、6.6%和8%。进入“十一五”以来增长更快,2006年水路运输完成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为2.1亿人次、74.9亿人公里、24.4亿吨和53908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5%、10.5%、11.9%和8.5%;可以说2006年比2005年增长的幅度比“十一五”期间增长的更快。2006年全国港口完成吞吐量56亿吨,同比增长15.4%,完成集装箱吞吐量930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6%;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37亿吨,连续三年保持世界第一。日照港、南通港进入亿吨港行列,我国目前已经有12个亿吨大港。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一位。船员是水路运输的最终实现者,没有船员的努力和贡献,水路运输不可能顺利实现。
  第三,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海疆辽阔,岸线漫长,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远隔重洋,这就注定了我国外贸运输要长期以海上运输为主。“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这是国际海事组织对海员的评价。足以说明海员在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发展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稳步增长,2004年对外贸易总额达11547.4亿美元,2005年达14221.2亿美元,2006年达到17607亿美元,连续三年稳居全球贸易第三位,其中93%以上的对外贸易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我们国家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水上运输提供的保障,更是离不开船员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通过保障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质运输的安全,从而保障国家安全。石油是很多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曾因石油危机发展过三次大的动荡,为争夺石油资源,国家与民族之间不断发生冲突,甚至不惜动用武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越来越大,石油日益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需求量持续增长,2006年进口原油已经接近1.5亿吨。据国际能源机构预测,我国到2010年、2015年、2020年原油消费总量分别为3.5亿吨、4亿吨、4.5亿吨。原油缺口分别为2010年是1.8亿吨、2015年是2.0亿吨和2020年的2.7亿吨。从运输通道来看,90%以上的原油进口依赖海上运输,2006年,我国沿海石油运输量达4.3亿吨。因此,船员作为水上运输的关键一环,对保障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质的运输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船员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建立健全了船员管理机制;提高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针对性;引导非航海类工科毕业生和渔民从事船员工作,积极推进中西部船员的发展和促进新农村建设;重视新兴产业的安全生产,将游艇及其操作人员纳入安全管理之中。
  但是,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船员保护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船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没有完全得到落实,船员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维护。有时船员的工资和补贴得不到及时支付,甚至个别被克扣;船员得不到足够的休息;有些船公司的船员工作、生活条件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有些船公司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等。
  第二,船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船员的适任能力差,不能适应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从田头走向船头、从内河走向沿海、从沿海走向远洋”的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船员的无序流动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些航运公司在利益驱动下,拼凑船员,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意识淡薄,疏于船员管理。上述问题或者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挫伤了船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吸引有才华的青年人上船工作,而且对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对未来航运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船员条例》从提高船员素质、明确船员的职责、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船员有序流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提高船员素质方面,《船员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在明确船员职责方面,《船员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方面,《船员条例》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在保证船员有序流动方面,《船员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建立了船员服务许可制度;第二,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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