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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司有关人士介绍,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运作了整整五年。在《海运条例》中,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提单手续,并交纳保证金。
在5年中,交通部认真贯彻《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海运条例》中的有关职责;贯彻其条款和无船承运业务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进展的情况,不定期对外公布取得、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不仅增加了主管部门办公的透明度,还使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为业界所熟悉。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1740多家企业获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其中有790多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我国已形成了规范有序的无船承运业务市场。
为有效保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针对未经登记就进行无船承运业务的违规者,进行了严厉查处,5年来,先后公布了100多家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名单。与此同时,还协助各海事法院执行了多项因无单放货原因而划扣保证金的裁决,从而,有效保护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将在近期采取措施,对违规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5年来,交通部针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与国税总局、国家外汇总局等研究解决办法。后经国税总局、国家外汇总局先后发文,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发票、交纳营业税和开设外汇账户的相关政策,方便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顺利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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