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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水路规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对象,是按月度定额标准缴费的本省籍船舶和在本省内营运的外省籍船舶。具体调整的费种和费率幅度主要有:一、对于在本省从事营运的本省籍及外省籍船舶,在执行原缴费政策的基础上,其货港费月度定额征收标准从原来的2.5元/吨调整为4.00元/吨;二、本省籍船舶今年下半年8月、9月、12月份的月度规费(包括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按月度定额标准的50%征收;三、对查获未在船籍港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外省籍船舶,规定本省检查地港航部门暂不补征运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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