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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组织深圳、大连、厦门等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代表,在北京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份署名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关于发展甩挂运输的建议》(征求意见稿),该建议还提出了《开展甩挂运输运营试验的方案》。据悉,交通部公路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大连市道路运输协会国际集装箱运输分会、福州市港口协会集装箱储运分会、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四家集装箱运输行业组织已就集装箱拖车养路费征收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地专题调查研究,曾致函交通部水运司,呼吁及早调整征费方式。
据有关报道,四协会在呼吁函中指出,陆路集装箱运输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主要集中在港口和沿海发达地区,已发展成为港口物流也的一个重要环节。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即拖车,由牵引车(拖头)和半挂车(拖架)两部分组成。由于一台牵引车可以配多台半挂车进行甩挂运输,从而减少上路行驶的牵引车数量,提高单车周转率。
但从现行的部分法规政策,特别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方式,以及交强险缴费方式上看,没有体现对这种先进运输方式的鼓励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半挂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必须领取牌证才能上路行驶;1992年1月1日生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领有牌证的挂车应缴纳养路费。
有协会方面人士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港口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集装箱牵引列车不足10万辆。在2006年7月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 “长沙会议”上,各省特别是沿海港口省份交通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对“应按牵引车征收养路费,半挂车不应该征收养路费,同时对大马力牵引车给予费率优惠”的思路普遍持赞成态度。但由于“长沙会议”的精神没有得到落实,5月份福建省反而拟一改原先只按牵引车征收养路费的方式,开始拟按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征收养路费。
四家行业协会呼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整现行的集装箱牵引列车养路费征收方式,建议按照集装箱列车只按牵引车征收养路费,半挂车不征收养路费;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困难,则可以先在沿海各省份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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