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9 14:2133  中国交通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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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 完善我国水运市场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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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几年来,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发展迅猛,与此同时,水运市场监管中一些潜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对水运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正值交通部在全国开展水运行业管理规范年活动,对于进一步完善水运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契机。针对当前水运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邀请专家进行剖析,敬请关注。
  水运市场监管是指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航运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船舶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交易行为、竞争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我国加大了水运法制建设步伐,为水运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也进一步加快,确立了水运市场行政监管主体,并成立了相关的全国性水运行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水运市场发展,水运市场监管中一些潜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法制不健全,体制不顺畅;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有待规范;行业协会自律、舆论与公众监督作用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来解决,水运市场法规体系、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仍然任重道远。
  水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牵涉到法律法规、体制改革、利益调整等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近期应主要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航运法规体系,特别是要抓住《航运法》、《航道法》、《船舶法》等龙头法编制的机会,将水运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纳入龙头法律,提升市场监管的法律地位,增强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积极推进《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修订与完善,争取尽快颁布实施,并抓好配套部门规章的完善。争取《航运法》能够在近两三年出台。交通部及各省其他配套法规规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应尽早准备,形成能基本适应水运市场监管需要的法律体系。
  ——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水上交通综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总结浙江、广东、湖北等省份的实践经验,系统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的研究,确定水上交通综合执法模式及推广方案。 
  ——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议在交通部的指导下,结合各地政府体制改革,初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管机构体系。争取各级机构纳入国家行政公务员系列编制,明确法律地位,保证执法工作经费需要。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各级水运监管机构应改革、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力,减少审批事项,转移部分社会可承担的职能,有利于政府机关的精兵简政。此外,建立健全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研究制定《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将人员资格作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的二期开发建设应尽快完成应用系统的开发、验收和推广;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口和数据字典,实现各级水运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各有关省级航运管理机构将企业和船舶等数据报送到交通部,建立全国水运(服务)企业和船舶数据库,同时开展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和培训。
  结合各地政府部门行政办公的科学化、信息化、透明化发展需要,“十一五”期间力争建成自动化办公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各级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水运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船舶定位系统、船舶作业视频系统等水运市场监管所需的信息系统的开发、研究与应用。
  ——监管评价体系建设。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实现对水运市场监管体系运行状况的监控、评价与检验,对监管的绩效进行跟踪、评价与考核。首先应建立起体系运行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该制度可由各省市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完成。建议研究制订“水运市场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争取早日发布试运行。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级水运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航运业诚信制度建设和诚信行为管理。推进航运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是管理部门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水路运输业长效监管方法的一项新举措。要将资信评估和市场监管有机结合,日常监管信息为资信评估提供依据,评估结果可以确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两者相互促进,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实经营,培育健康有序的航运市场。
  认真总结和推广上海港口管理局与上海航交所的实践经验,将水路运输企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认真组织推进航运及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研究建立“航运及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并开发水路运输企业资信评估软件系统,加紧组织实施,按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分步推进,使诚信建设与航运管理有机结合。
  ——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系统考虑将航运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能转移给行业自律组织,强化其职责、地位和作用;各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要不断总结交流建设和工作经验,相互借鉴,明确定位,逐步发挥出协调、自律、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
  链接
  水运市场监管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子体系
  水运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由若干要素构成,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等。按照国家“四位一体”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水运市场监管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子体系,即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行政监管体系的主体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航运管理机构,同时还包括海事、船检、工商、税务、公安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行业自律体系,包括行业协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律两个方面,其中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主体主要是船东协会、船代协会、货代协会等水运行业协会;市场主体自律即为水运经营者和水运服务经营者的自律。社会监督体系包括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体系,监督主体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运输消费者等。
  我国水运市场监管体系应坚持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模式,这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行政监管体系是政府开展立法、执法的法律依据、制度环境、方式方法等多层次、多要素的综合体,主要包括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执行体系、保障体系、信息体系等几个子系统。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约定的规则,对行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以维护业内秩序,防止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规范程度。我国不仅强调水运市场微观主体的个体自律,而且注重通过行业协会对现有水运(服务)企业行为进行规范,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监督是为了在市场各参与方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博弈的局面,舆论媒体为群众参与提供平台与渠道,而群众广泛参与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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