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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海峡两岸直航海上直航的进一步发展,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宋德星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授权宣布大陆新制订的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三项新政策措施。
第一,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第二,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已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经营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互换舱位,或者转让经营资格。第三,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同时规定,每条客运航线初期将严格控制运力投放,今后视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安排运力。
宋德星介绍,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一年来,共运送两岸贸易货物和中转货物5780万吨,同比增长2%;旅客140万人次,同比增长40%;集装箱140万标箱,同比增长11%。在世界航运市场因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整体低迷的情况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红红火火,促进了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惠及了两岸人民。
据了解,两岸海上直航后,大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两岸间海运市场的监管,先后对6家违规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公司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暂停经营资质的处罚。两岸航运主管部门还通过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和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的渠道,及时协调处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海上直航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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