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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自2005年10月正式起诉后引来业界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
日前,蔡远游从代理律师王沐昕处得知二审胜诉的消息。“这是我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这一天足足等了4年。”
案件源起
瀛海实业与马士基的纷争起源于集装箱“铅封费”。
2004年8月1日,马士基将向厦门口岸的货主及相关集装箱运输企业、货代企业收取的集装箱铅封费擅自提高到了每个人民币45元。这一不合理收费受到了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等“三协会”所属的众多会员企业的不满和抵制。2005年5月1日,马士基宣布取消在厦门口岸收取的“铅封费”。
2005年3月,瀛海接到马士基代理厦门外代的电话通知:马士基即日起停止向瀛海提供马士基“铅封”,并且停止了瀛海承运马士基集装箱的陆路运输业务;之后厦门外代也停止了瀛海代理货主向马士基订舱的服务。
“马士基具有明显的行业优势地位,但他们怎能如此‘霸道’?中国应该尽快完善法律。”蔡远游对媒体表示。
当年10月21日,瀛海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正式起诉马士基。
瀛海胜诉
然而这一告就是4年。
一审判决马士基可以随意终止货代订舱和集卡车队接受货主委托开展拖箱业务的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马士基的上诉请求。
记者看到,判决书“责令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不得拒绝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业务惯例要求的定舱和相关运输服务,不得拒绝瀛海办理与马士基相关的集装箱进出口货运和陆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并排除其对瀛海履行与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有关《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的妨碍。”
“这份判决书写得非常有水平。” 蔡远游说。判决书肯定了马士基公共承运人的身份,而马士基作为海上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的运输,因而具有公益性的一面。” 正是基于此身份的认定,福建省高院判决马士基公司不与瀛海发生一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班轮公司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也不得有其他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的条例。
“这个身份就相当于是公共汽车的概念,所以马士基不能无理地擅自‘拒载’。”蔡远游说。
好的开始
“这份判决代表着中国物流货运行业抵制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在中国大陆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在看到判决书之后,我就给厦门外代的负责人打电话,问他们下一步我们要怎样跟马士基恢复合作。这份判决是在国家开始重视产业损害调查并在包括物流在内的多个领域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后作出的,又恰逢物流货运行业遭受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就有相当的意义。”
蔡远游表示,瀛海公司将把案例整理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物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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