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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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