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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其目的在于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规定》明确提出,将通过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规定》指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在新增运力方面,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对水泥制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的新建和改建、运输范围进行了限定,并明确将对已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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