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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重新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下放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完善办事指南,及时开展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通知》明确,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有关水路运输行业对外开放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外资股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符合条件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许可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拟经营范围等在全国性行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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