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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正式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本应在2014年12月31日为止相关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这一优惠政策的延长,得益于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向两部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012年,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港口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极大地促进了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但从2015年1月1日起,该优惠政策全面取消,对仍处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期的长江港口企业增加了负担,仅长江干线20余家港口企业土地使用税每年增加5000多万元,增幅达80%以上。
为全面落实2015年长江港航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减轻港航企业负担,长航局委托中国港口协会长江港口分会对港口企业建议的国家部委对港口土地使用税负问题予以优惠减免开展了调研。在全面了解长江港口企业现状、问题的基础上,长江港口分会于今年5月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财政部提交了《关于反映长江港口土地使用税现状的调研报告》,从政策优惠延续性、优惠范围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对调研报告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作出延长优惠时限的决定,这将极大加快港口企业向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据悉,对涉及港口企业反映的扩大港口免税土地范围,港口建设期免税政策期等相关问题后期还将予以酌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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