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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26日称,根据举报依法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发现,2013年10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确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并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客运班车通过办理高速公路ETC卡或者月票,按照计费额的50%给予优惠。201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
据调查,通行费支出对经营者收益率影响较大。根据某运输公司测算的数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10%至20%。河北省有关部门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其实质是对本省客运班车经营者按照通行费额给予经济补偿,使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的通行费成本大幅低于其他省份相关经营者,导致外省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以天津至石家庄线路为例,天津公司单程需缴纳通行费360元,与之对开的河北省公司缴纳180元,单次差额180元。据天津一运输公司测算,仅这一线路天津公司比河北公司每年多支出130余万元。
发展改革委称,河北省有关部门这一做法,损害了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与外省同一线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展改革委已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其责令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改正相关行为,对在本省内定点定线运行的所有客运企业,在通行费上给予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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