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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胡朝晖组织召开《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学习研讨会,各县市区船检工作分管领导、局船检科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学习讨论了5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船舶检验规定》中的新变化新要求,取得了七点共识。
一是突出了对资质管理的要求。《规定》第九条要求船检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船舶检验机构要对船检人员不定期组织知识更新培训。讨论认为,可将船检人员每季度的集中学习地点安排在船厂生产一线,既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又能促进船厂加强业务学习,与企业共同进步。
二是新增了部分检验环节。《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新增了拖航检验、试航检验,对何种情况下申请何种检验,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也有非常细致的要求,有助于船检人员通过专项检验更清晰直观的了解船舶配载和稳性状态。
三是对产品检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提出,以后产品检验不仅仅是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而且还要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工厂认可和形式认可,并要求把相关资料录入国家检验数据库。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写明全国性和跨区域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由于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方水域环境不同,船长15米以下的内河渡船、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12人以下的载客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五是对船检人员职业保护更加关怀。《规定》第三十五条提到,未能为船检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船检机构不得检验。为船检人员提供了人身安全保障,体现出新规的人性化。
六是对档案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第四十五条指出,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检验档案资料。宜昌局船检档案种类繁多,档案整理工作量大,需加快基础资料整理,尽快启动档案电子化。
七是对责任追究更加严格。《规定》中法律责任细化了对企业的责任追究,新增了对验船机构和验船人员的责任追究。这既为船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也对船检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船检人员在不断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的同时,也要树立良好的廉政意识。
对照新规要求,各县市区船检工作分管领导、局船检科工作人员分析了当前宜昌市船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持证人员不足,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部分县市区无验船师;二是装备设施简陋,技术手段单一,与其他地区同行相比存在差距;三是档案管理急需进一步规范,船舶档案借阅把关不严,增加档案管理的难度;四是科室之间、科室内部缺乏沟通交流,工作衔接不够紧密;五是办公环境有待改善,船检科办公区域跨度较大。
通过研讨,大家充分交流了学习心得,加深了对新规定的理解,今后,宜昌局将进一步推广船检科的做法,即时开展对各项新法规的学习交流,促进业务工作和人员素质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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