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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鉴于海运业务的国际性质,海运企业比其他类型企业更易受双重征税的困扰。在香港业界的呼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例,香港航运公司在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取得的航运收入可以享有税务宽免。同时,香港正努力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倾向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上述与全球贸易伙伴订立的税务宽免安排,将大大减轻香港及其贸易伙伴的海运税务负担,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者来香港投资,同时提高香港航运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兴趣。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双重课税宽免安排包括以下方式:
· 豁免征税对等待遇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23B条订立航运收入豁免征税对等待遇安排,香港的海运公司享有订有类似豁免征税对等待遇法例地区的税务宽免。
· 涵盖航运收入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双边协定可互惠豁免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因经营国际海运所得的利润而须在另一缔约方所缴交的税项。此协定使船东不必面对双重课税的负担。
· 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双边协定/安排可宽免因各类收入(包括航运收入)所引起的双重税款。
目前,香港已与4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签订了涉及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
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有丹麦、德国、荷兰、挪威、新加坡、斯里兰卡、英国及美国;
豁免征税对等待遇安排有智利、韩国及新西兰;
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有奥地利、比利时、文莱、加拿大、捷克、法国、根西岛、匈牙利、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内地、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士、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越南。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还正与巴林、孟加拉国、塞浦路斯、芬兰、印度、以色列、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马其顿、毛里求斯、巴基斯坦以及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商讨航运互免征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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