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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及港区房建工程施工图审查等手续相关意见。
《通知》提出,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支持将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审批同意的港口规划,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管理,确保港口疏港道路和城市配套设施等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通知》要求,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已建项目(不含危险货物)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应持项目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消防部门办理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核;对于已建危险货物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经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应持相关文件材料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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