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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系统严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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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简称《办法》),要求申请材料“清单化”,不得随意增加材料,不得随意增设流程,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业务办理,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可依法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材料增减、许可级数、许可时限等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法律法规中类似“必要时”“适用时”“有关材料”“相关部门”等不明确的表述,既增加了审批人员裁定的难度,也使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具体许可事项时“吃不准”到底需要提交那些材料。此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

  根据《办法》,应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任何材料。为了真正使申请材料“清单化”,《办法》强调,部海事局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兜底条款进行细化及说明;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在明确申请材料清单时,不得出现模糊用语及兜底条款。

  此外,为了严格业务办理,《办法》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行政许可应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作出,如延长办理期限需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级数,且应定期对行政许可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针对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办法》明确,如遇申请材料需要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核部门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核查,但核查范围仅限于许可事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现场核查无关事项;如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涉嫌欺骗等违法行为的,可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核查的,不得实施现场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除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短于最长许可证期限、行政许可事项明显不需要最长期限、以及行政许可证期限受制于其他法定事由三种情形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长许可证期限。

  据了解,《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也已于同期印发。《裁量基准》对26项海事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办结期限以及许可期限、救济程序等内容以列表形式进行了明确,行政相对人可据此准备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许可。

  交通运输部长期以来对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推广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十二五”时期,行业内开展了一系列北斗系统应用相关工作,在重点营运车辆监管、船舶监控、遇险搜救、北斗系统国际化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北斗系统应用与行业信息化建设结合日益紧密。

  进入“十三五”时期,北斗系统迎来了全球系统建设的重要时期,交通运输行业也进入了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阶段。据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副司长、交通运输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思义介绍,交通运输部在深入总结行业北斗系统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北斗系统发展趋势和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彭思义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再次体现了交通运输部对做好行业北斗系统应用工作、落实国家北斗系统相关政策的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角度明确了行业北斗系统应用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作为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针对性强、任务明确,对抓住‘十三五’机遇期,拓展行业北斗系统应用深度和广度,推进行业北斗系统应用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

  据了解,《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北斗系统应用领域、拓宽北斗系统应用模式、完善北斗系统应用环境作为重点任务,提出促进北斗系统在运输过程监管及服务、路网运行监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健康监测、安全应急、物流等多领域的应用,基本涵盖了行业内对定位导航存在需求的各个领域。

  此外,《指导意见》还充分考虑到行业信息化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北斗系统在车道级监控管理、无人驾驶等前沿领域的应用,以及促进行业北斗增强系统和高精度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计划建设‘北斗高精度导航与位置服务信息资源中心’,生成面向综合交通的专业卫星导航增强服务信息,相关项目已经列入《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交通运输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曹德胜表示,“根据《指导意见》,将继续推动北斗系统国际化,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将与相关单位配合,推动北斗系统卫星搭载搜救载荷及地面配套系统建设等工作,继续推进北斗系统进入国际搜救卫星组织等国际组织, 推动北斗系统与交通运输行业共同‘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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