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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暂扣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车辆
[2007-05-31]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今后,如果出现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违法车辆将被暂扣。
  不交养路费将被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不允许上路行驶。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交管部门建立车辆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补齐欠费24小时内还车
  为保护欠费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该在条例中对暂扣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车辆被暂扣期间,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由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赔偿。
  而机动车所有人已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缴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发还被扣车辆。

来源:中国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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