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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加强部门间合作,对制售假药问题严重地区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
通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对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要求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仔细核对后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严禁企业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通知还要求规范邮政企业租赁邮政信箱的管理。邮政企业办理租赁手续时,要验视有关证照,并明确规定租赁人不得将邮政信箱转租他人。在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邮政信箱租赁人非法销售假药的确认函后,应立即对邮政信箱采取关闭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租赁人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对消费者造成了威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有关精神,卫生部等13个成员单位,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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