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7 10:52  中国交通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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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邮政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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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第一次制定了有关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代表邮政行业母法的《邮政法》(修订)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保护邮政业消费者合法利益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开创了邮政行业科学发展的新时代和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新历程。
  普遍服务制度保障群众用邮基本需求
  修订后的《邮政法》确立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制度,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邮政服务的基本需求。
  作为核心内容之一,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等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有支持的义务。
  快递市场准入制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考虑到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公民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国家安全,应当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应当备案等;明确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
  修订后的《邮政法》使快递企业依法经营和政府依法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对促进我国快递服务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邮政局将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邮政管理部门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抓紧拟定有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及时修订以往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起草、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
  此外,国家邮政局将认真做好修订后的《邮政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和邮政行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强化对邮政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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