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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福建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要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达1000万以上,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供监管部门调取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具有货源车源整合和赔付能力。
《办法》要求依托福建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对企业信息平台运行的监测;无车承运人核查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并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建立健全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主动协调税务部门开展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业务,加强对试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
11月底前,福建省将公布首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计划至2017年,培育一批经营模式先进、优化整合能力强、具有福建特色的无车承运人企业和物流服务品牌;预计至2020年,通过试点带动,基本建成经济便捷、高效优质的无车承运人物流服务体系,物流运行效率明显提升,实体经济企业物流成本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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