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交通运输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经营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约1600家,经营内河运输的航运企业约2800家,每年新获准进入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的企业数量都在200家左右。全国共有沿海运输船舶9322艘、净载重量2450.6万吨,内河运输船舶18.02万艘、净载重量5266.25万吨。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化经营步伐正在加快,以个体方式经营的内河船舶已从2000年的12.5万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万艘。
“国内航运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面临着新问题。”曹德胜说。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发展,原有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开始显现,导致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主体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根据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要求,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航运安全、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运业发展的新课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也对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准入后的动态监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定》维持了在船舶运力规模、主要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配备等方面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的思路,但大大提高了具体的准入标准。按照新标准,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从可由个体船东经营改变为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只被允许从事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船舶运力规模要求大幅度提高;企业配备的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必须与企业所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相挂钩。
曹德胜表示,市场准入是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从源头上治理水上运输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关键环节,更是检验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定》还规范了经营资质审批的各个环节,既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助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让申请者更简便地知道所需申报材料和程序。
多年来的管理实践表明,经营资质管理不仅是准入环节的把关,更重要的是在后续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已经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规定》就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进行了制度设计,建立了动态报备、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等。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是经营资质动态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将通过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加强动态监管。
如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将撤销原批准,不再允许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这是《规定》对违反经营资质管理的行为设定的处罚措施之一。这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增强了《规定》实施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李硕,010-58678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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