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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其中,关于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一项,有代表认为这些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草案修改后删去其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税源转移问题等其他建议,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可以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研究认为,这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宜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规定。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经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和配套规定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
修改1公益捐赠扣除比例增至12%
「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修改2节能节水可减征免征所得税
「审议」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修改3公共设施减免税删具体项目
「草案」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修改4删除有关税额两个具体条款
「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审议」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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