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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精神是要通过惩罚限制竞争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石得以健康运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中国《反垄断法》的轮廓已经逐渐清晰。
草案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即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实体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调查与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规定。
尚明表示:“目前的草案既借鉴了国际反垄断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又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实际,在内容上已经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又有利于促进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语言组织上,也更加简练明确,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遵守和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行。”
中国现行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以外资并购为例,2003年3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8月进行修订。自《并购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6月,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共收到并购申报案件300余件,申报数量增长迅速。但国内反垄断规定总体存在不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不平衡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早日出台。”尚明说。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距今已经有13年。按照程序,《反垄断法》草案将在本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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