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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局限于地区范围内的管理程序无法达到对特定商品实施进出口禁令或者限制令所预期的效果,同时各不相同的管理程序也破坏了国家经济的一体性,这项新的法律试图规范统一阿联酋全国对进出口管制商品的管理程序。
该法分为四章。
第一章中授权有关机关在不违反阿联酋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可以在自身权力范围内,出于与安全、公共健康、环境、自然资源、国家安全有关的原因或者与阿联酋外交政策相关的原因,禁止或者限制任何商品的进出口和转口。
根据该法的规定,内阁将组建一个名为“国家进出口、转口管制商品委员会”的新的管理机构。经济部将派出一名代表作为该委员会的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其他联邦部门和团体以及私营机构的代表。该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协调有关机关,使所有与进出口管制相关的规章符合新法的规定。同时委员会也向联邦和地方机构提供技术建议,以确保实施进出口禁令或者限制令有利于国家整体的贸易利益。因此,任何地方机构或者部门认为有理由禁止或者限制某一商品的进出口时均可向该委员会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样的禁令或限制令。该委员会也将监督目前正在实行的,用以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制的管理程序。
第二章的条款针对战略及相关技术商品的出口和转口,同时规定成立一个由联邦各部门和机构以及联邦工商会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战略商品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第二章有关条款的实施以及建立一个相关的执行机构。根据第二章的规定,阿联酋禁止在未经国家战略商品委员会事先允许的情况下出口或者转口战略及相关技术商品,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国家战略商品委员会事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合同的经纪和仲裁等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程序以及对战略商品委员会决定的申诉程序。
第二章第二条中包括了一个列明战略物品清单的附件。其中第一部分定义了清单中使用的技术术语;第二部分列明了军用设备及配件、生化物资以及军民两用物资三类商品清单。
第三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任何违法出口或者转口战略及相关技术商品的行为,包括违法在相关合同中作为经纪人或者仲裁人等的行为,都将被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及(或)最多一百万迪拉姆的罚款。
第四章规定内阁制定的与该法相关的规章必须自该法签发之日起一月内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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