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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印发。这是继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层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又一次整体部署。
“作为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方案》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指明方向。”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悉,自1990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务院先后共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6类16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过优化整合,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22个。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整合优化。应该说,《方案》的出台是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需要,是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需要,是优化外贸发展新格局的需要,是适应外贸发展新业态的需要。”该负责人说。
《方案》从总体要求、推进整合、实现优化、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5方面进行了部署。“《方案》强调要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和效能导向,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功能、政策和管理‘四整合’,实现产业结构、业务形态、贸易方式和监管服务‘四优化’。”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在类型整合上,将对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对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整合上,将逐步整合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等基本功能;在政策整合上,要“规范、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向为主、兼顾两个市场”的功能定位;在管理整合上,将加快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统一监管模式,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在优化产业结构上,将“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等举措;在优化业务形态上,将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贸易多元化试点等举措;在优化贸易方式上,将推进新兴产业“保税+”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境内外维修、跨境电商、融资租赁等业务;在优化监管服务上,将加快复制推广自贸区等试点成熟的创新举措,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据悉,在今明两年,将进一步严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新设审批,加快存量整合,落实退出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17年至2018年,将在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构建起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到2020年,在制定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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