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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出台了促进浙商总部回归资本回归政策。据了解,该政策从税收优惠、要素保障等多方面助力浙商总部回归项目、浙商资本回归项目发展。
据悉,此次浙商总部回归项目是指2016年1月1日以来,省外浙商或省外其他投资主体在台州境内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台州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浙商资本回归项目则是指省外浙商将自我积累或联系集聚的资金,以股权、债权形式直接投资,或通过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参与台州境内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等。
据了解,此次台州市对新引进综合性总部项目且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100万元;对新引进地区总部项目且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2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且年度税收达到3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若新引进综合性总部和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按房屋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助;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分期兑现到位。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台州市将特色产业总部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总部经济回归基地,免费提供给回归企业注册使用,发挥其集聚效应。
在要素保障上,台州市对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项目将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支持,统筹协调解决其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指标。相关项目符合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给予重点扶持。同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项目优秀人员的培训、生活补助与奖励。在户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项目高级管理人才和科研人员重点支持;符合各类人才培养工程和人才称号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符合台州市人才政策的,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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