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 09:25  第一财经日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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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税负问题何在:又征税又征费企业承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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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大选过后,其制造业回流的问题引起了世界的关注,进而引起中国反思制造业的发展前景及税收负担问题。显然,对于制造业及任何一个行业而言,税收负担的降低必然有利于其资本的积累、设备的更新、技术的研发以及可持续性发展,多项研究已充分印证了这样的结论。

  从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举措看,其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减税及发债,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用“营改增”作为主要的抓手,充分体现出其“减税”的政策导向,以期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所以,从“减税”的角度看,政策的导向与民众的诉求应该是一致的。

  然而,关于中国的税收负担高低一直有争论,笔者认为,其关键问题在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换言之,不同统计口径的数据并不具有可比性。有的采用宏观税负来统计,而有的采用微观税负来比较。笔者认为,就研究具体的企业税收负担而言,采用微观税负的口径更为客观。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的核心税收负担包括三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小税种及行政性规费。

  增值税负担

  运用微观税负进行比较,也存在口径不一的问题。以增值税为例,目前一些统计数据均用绝对值进行比较,也就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事实上,笔者认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仅反映了一个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间的差额,并非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的销项税额为100元,进项税额为80元,但假设这个企业的销项税额并未能转嫁出去,由其自身负担,则实际上该企业现金流出了180元,而应纳税额仅反映为20元,所以其根本无法反映出企业的现实税收负担。

  同样,按以上的案例,假设其销项税额可以转嫁出去,而进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进行抵扣,则应纳税额为100元,但事实上其实际负担的仅为80元,因为那100元的销项虽然缴纳给税务机关了,但并非其负担的,而80元的进项因为无法抵扣了,则是该企业实际承担的成本。

  因此,虽然从经合组织(OECD)关于增值税的阐述看,其并不认为增值税负担应落到企业的层面,而应落到最终消费者,但由于增值税税制及市场的复杂性,其应纳税额可能无法体现出企业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负担应包括:无法转嫁的销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然,在此比较美国与中国的流转税负也应更为全面。首先美国虽然没有增值税,但其是有零售税的。零售税并非在企业层面征收,而是在最终的零售环节征收,这样就可能导致从企业层面去统计增值税负担的话,美国的企业承担了更少的流转税。但从社会的总体看,美国的流转税未必比中国的税收负担低,而从企业的层面去看,确实是其更低。当然,税率的总体降低必然会降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因为最终的消费者税率低则自然最终环节体现出来的税负也是低的。可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世界流转税的发展趋势是一般消费课税(增值税、货劳税)的标准税率在不断提高,而特定消费课税(特种消费税)的税额在下降。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并不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下降的空间很小,因为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提高直接反映出来的是世界各国的财政资金都在扩大规模。笔者认为我国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化问题比标准税率的高低更为严重,因为差异化的税率必然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就如前文所提到的,无法转嫁的销项税额以及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才是真实的企业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所得的征税,也就是指当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小于0时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虽然企业的利润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但这两者是接近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企业没有盈利就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别谈税负的问题了。

  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立法以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依然有些企业或地方税务机关偏好于采用核定征收法,这就导致了目前企业认为其企业所得税负高的问题。因为,假设采用核定征收法,即意味着无论这个企业是否盈利,其均需采用营业收入作为税基去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就会出现亏损企业也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十分严重,据调研有些地区甚至一个行业近80%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个严重的问题,在于其会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在营业税环境下,假设企业所得税也采用核定征收,则企业对于成本的管理会较为宽松,为了规避税收,一些进项发票是不会开具的,最终企业的账目及税收管理均产生隐患。

  此次增值税改革,无形中是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改革,当企业的成本进项均十分规范并具有完税信息时,其自然会主动要求采用查账征收的方法,最终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小税种及行政规费的负担

  我国的税与费是不同的,税主要由税务机关征收,而费由一些行政职能部门来征收。虽然目前有些费也由税务机关代征,但并不能改变费在本质上与税的属性不同。随着2020年我国争取完成所有的税种立法,未来税应该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及尽可能杜绝任意对税收的调整。但是,无论是税还是费,其本质上均构成了企业的现实负担,因此,在税费的设置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应该实现,即尽可能避免同一涉税事项涉及多个税种,同一事项要么征税,要么征费,又征税又征费企业自然就承受不了。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企业的行政规费是笔不小的负担,并且“清费立税”由于涉及许多部门及地方的利益,困难重重。即使中央在大力推动这项工作,但结果并不乐观,近年来,行政性规费依然具有增长的趋势。显然,要降低企业的负担,恐怕仅从税上做文章是不够的,还要多找找“费”上的原因。

  除了“费”以外,一些小税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以印花税为例,增值税鼓励专业化分工,抵扣链条完整了以期降低税负,但一旦专业化分工,外包会产生经济合同,就有可能增加印花税。又例如,专业的劳务外包会由于抵扣了而降低增值税,但假设一个劳务外包的公司属同一集团内部,便会止步不前。因为假设成立一家专业的劳务外包公司,营业收入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还有其他的行政性规费,最后算一笔总账,会发现还不如不外包直接在企业内部发放工资合适。因此,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努力降负的前提下,小税种及行政性规费也不能拖后腿,否则即使两大税种总额大幅下降,企业也依然会觉得自身负担重。

  企业应如何度过寒冬

  企业是经济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中国还是最为核心的税源,因此企业的盈利与发展,对于征纳双方来说均为共赢的格局,在这一点上双方应看到利益的一致性。笔者认为,从税收环境看,有三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是企业的税收公平问题。目前由于市场、法制及征管三个方面均在完善的过程中,并不能保证每个企业在征税上是完全平等的。有的企业依法纳税,而有的企业偷税漏税,自然交税的企业税负痛感指数很高,因为其不仅仅是税收的问题,而是生存的问题,一个交税的企业与一个不交税的企业完全无法竞争,因为彼此的成本是不一的。关于这一点,国税总局已在通过“互联网+征税”等手段去改善征税的效率,特别近期还将推出金融账户信息的尽职调查,以推动收入的合法性及完税。

  可是,也应看到有效征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OECD的许多国家有效征税率还达不到一半,特别是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的快速发展,其征税的难度显然比实体经济要高,所以制造业作为实体经济的核心而言,其税负痛感指数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偷税漏税的企业,是不会在公开场合去反映其成就感的,而一个实实在在纳了税的老实人自然会有一肚子的苦水。

  二是企业没有有效运用税收政策。

  前段时间,笔者调研时接触到一家制造业,其今年拟购进一栋价值几千万元的不动产,可是并不十分了解不动产的抵扣政策,笔者提醒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关键,仔细算下来这一个事项便可节省好几百万元的税金。又例如有家企业下属有一个融资租赁公司,笔者告诉其应该充分利用融资租赁平台,一方面主业可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财务杠杆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平台进行扣除,企业才恍然大悟。重组的问题就更为严重,百分百控制的母子企业之间资产划转时划出方增值部分不需缴税,而接收方仅需就账面价值继续提折旧,这个政策要用好了,给企业降低的税少则几百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由于工作关系长期接触企业,发现大型的央企或省属国企尚无法完整地利用各项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就更是一片茫然。

  所以,建议企业应该重视对高端税务人才的培养,未来资金及税务应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两项源泉之一。

  三是税收政策的引导功能。税收政策原本便是宏观经济决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任何一个国家均具有政策引导的功能,鼓励的加以减税,抑制的加以重税,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调整其产业结构及商业模式以适应这样的政策导向。当然,每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其政策导向是不一的,因此税收政策也是不一的。从更开放的角度看,未来企业的平台应该是世界的,甚至是无国界的,国与国之间在竞争与协调中达到资源配置的更高效率,这也是增进人类社会福利的必然之路,国际贸易如此,国际税收亦然。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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