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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根据规定,新政将于11月起实施,网约车合法地位获得明确,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暂行办法》对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称网约车)的经营者、驾驶员、车辆等作出要求。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暂行办法》中要求,其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具有线上和线下的服务能力。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认为,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是对乘客和司机的一种保护。
同时,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流程简化,将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即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问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作出要求,需要分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才能上岗。这相比去年10月份征求意见稿中司机和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做出了一定的简化。
《暂行办法》对去年征求意见稿中的最受关注的车辆报废年限进行了修改,将8年的报废年限改为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根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车辆应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驾驶员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才能上岗。
《暂行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网约车驾驶员应与平台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要求,更改为“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对此专家表示,签署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司机权力。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对媒体表示:“网约车平台上许多司机是兼职的。但即使是兼职的司机,签订这样的劳动保护合同,其实也是规范了网约车和驾驶员的责任和利益。”
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打折优惠和现金优惠,《暂行办法》中规定,平台不得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运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现在全国拥有出租汽车是139万辆,每天运送1亿多人次,所以出租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民生行业。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会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梳理,搜集到5008份意见,整合起来是6000余条意见,我们确实非常认真的把每条意见都由团队进行了梳理,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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