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松

2016-09-29 11:11  上海证券报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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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定位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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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多月来,新三板市场定位成了舆论界的热议话题,市场各方对新三板“是否应当讨论定位问题”以及“市场定位参照依据”等问题莫衷一是。证监会研究中心前些日子在京、沪、粤等地的密集调研,因有基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背景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向对新三板定位的理解,从市场参与主体特点和需求出发,结合新三板市场三年来发展实践看目前新三板在实践中的定位是否存在偏差;市场建设需要哪些外部环境支持等内容,而被认为具有指向意义。

  事实上,关于新三板的市场定位,去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明确:新三板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是,多位专家近来在公众场合又多次谈及新三板市场定位,有的说应把新三板放入多层次市场中考虑,与交易所、PE市场相区别,有的说新三板“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市场预期不稳、监管依据不足、创新方向不明,这需要顶层设计”。

  仔细分析,确实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独立的市场地位,仅说明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的非附属关系,并未清晰描绘出新三板未来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市场,也未给出新三板建设的判断标准或依据。那么,基于当前的制度设计,新三板市场未来是什么样呢?对新三板的功能定位,《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说得很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对新三板的市场结构,《决定》中也有明确说明: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对新三板未来发展方向,股转系统高层是有明确说法,这就是市场化方向不变,法制化方向不变,独立市场设计方向不变。因此,从宏观上讲,新三板要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与独立市场设计的原则下,致力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构建一套符合中小微企业特性的持续融资机制,建立起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投资市场,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所以,在全球范围内,我国的新三板很难和任何一个市场相类比。新三板市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事业,没有模板可供借鉴。

  由于新三板上位法缺失,导致监管依据不足,以致造成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进而阻碍新三板市场建设及未来发展。《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与证券交易所的运行等做出了制度安排。但是,这套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成熟规范的企业,甚至早期是针对国有企业来设置的,所以并不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不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诚然,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均由国务院决定设立,但《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沪深交易所设计的,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尚未考虑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情况。为此,新三板有很多创新安排来避免一些法律限制,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非“交易所”,公司交易不叫“上市”称“挂牌”;公司招股文件改称“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上位法缺失,以致迄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新三板,这与新三板市场规模飞速扩大的现实是脱节的。

  截至9月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8963家,同比增长163.4%,体量巨大,新三板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波及面将是广泛的,影响力是深远的。因此,每项制度的出台实施都须慎之又慎,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及时评判是否与市场定位发生偏离,多渠道多方式防控风险。

  健全新三板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借助此次《证券法》修订,加入新三板的相关内容,或研究制定针对新三板的专门法律,为新三板市场建设夯实法律基础。

  (作者单位:中银国际证券战略规划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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