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3 10:11  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我有话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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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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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类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

  (1) 纸质报关单;

  (2) 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1)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

  (2) 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3)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4)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 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1) 报关单录入凭单;

  (2) 预录入报关单;

  (3) 电子数据报关单;

  (4) 报关单证明联。

  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三十五、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三十六、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七、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八、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咨询热线:1365110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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