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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1-04-12]

  为支持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发展,我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在近日正式发布《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就外汇管理的适用范围、监管模式等做了具体操作规定。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的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监管模式: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行单一帐户监管模式。出口加工区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后均可开立外汇帐户,而且不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帐户管理。所有的外汇收入可存入外汇帐户,所有外汇支出均可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收付汇核销管理方法:按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特点,对出口加工区贸易项下的收付汇核销,实行与区外企业不同的管理方法。货物由出口加工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大陆境外,区内机构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大陆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同样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而区外机构向区内出口货物或向区内机构支付进口货款,则由区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确定现有三个特殊监管经济区之间的交易计及核销管理。上海现有三个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经济区域、即外高桥保税区、松江出口加工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目前三个特殊经济区之间进行交易必须以外币计结算;三者之间进出货物都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此外,加工区内以人民币投资设立企业的外汇营运资金不足以自有外汇支付时,可以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外汇指定怠行用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支付,但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而经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批准,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可在收取人民币资金後,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指定外汇怠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   至于加工区内机构根据实№经营 要借用的外债和外汇(转)货款,或为区内其他机构和区外机构向境外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属对外担保,都不经外汇局事先批准,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实施细则》还规定,禁止加工区内、区外非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货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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