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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制定《山东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实施细则》
[2001-05-31]

  2001年4月份,山东省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局下发的《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制定了《山东出口机电产品监管实施细则》。对全省出口机电产品实施分类检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科学有效、方便快捷的机电检验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由批批检验向以认证认可为主的检验监管模式的转变。   实施分类管理后,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将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企业是名牌和重点出口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具有完善、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牌信誉高,这类企业的抽检率定为10--30%。二类企业要求具有良好的内部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出口产品无国外索赔及不良反映,这类企业抽检率定在40--70%。对于三类企业原则上实施批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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