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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港口收费标准将于明年一月施行
[2001-11-01]

  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最近联合发出新通知,由明年1月1日起,内地外贸港口将调整收费并制定出新标准,归纳起来有“一减三加两调整”,共7项新措施。业界人士认为,新规定和标准是为港口未来在WTO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和承诺放宽有直接关系,外商在内地投资港口项目是最大得益者。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关于对近洋航线船舶、货物和集装箱加收20%近洋航线附加费的规定。二、各港对到港的外贸班轮,不应再与船公司签订装卸速遣协议和收取速遣费;对其他外贸船舶和非集装箱货物在港口作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与船公司或货主签订速遣滞期协议。三、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上海港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合资公司成立后,其装卸费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拖轮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5%。五、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六、各港可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对船公司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和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的费率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水平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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