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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探采矿权市场
[2001-12-03]

据报道,我国政府对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极为重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鼓励外商(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下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2.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3.外商投资从事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   4.外商与中方探矿权人合作从事风险勘探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经国土资源部和外经贸部核准。   5.从事风险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6.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7.在确定的区块内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需要立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会签国家计委。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负责。   8.外商投资开采具有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需编报总体开发方案,方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9.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股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10.外商投资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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