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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威部门诠释《国际海运条例》
[2002-04-10]

  中美海运协定1997年到期后,为了解决存在分歧,双方一直在谈判中。在这个背景之下,《国际海运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他们对《条例》进行了研究后,专门派代表来京,就某些条款与中方交换意见。我国制定《国际海运条例》的宗旨就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凡是中国加入WT0在海运方面的承诺,在《条例》中都有所规定。出于对《条例》理解不清,美方在有些条款上存在不解。   比如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这一条并非指的是所有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公司,而是在中国设立法人的航运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外国承运人到中国来做业务,如果要在中国投资就要符合这一章的要求。另外,无船承运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二是委托中国企业为代理,但要做两件事情:交纳保证金和提单备案。   还有就是有关运价报备的问题。《条例》中只确立了原则,目前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之中。运价报备的原则是政府不干预价格的制定,由企业自己定,但制定了要执行;运价报备对所有承运人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并不是要针对某些承运人。从1998年改革后,交通部已无直属企业,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中国公司承运的份额占不到一半,班轮不到30%。无论是中国、外国,还是国有、民营的公司,在管理上、政策上都一视同仁。美国的运价报备制已实行了相当一段时间,为避免与美国在报备上有重复,加重企业的负担,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会考虑到有关的情况。实施细则将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向外国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甚至在网上征求意见。   第三是关于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的条款。《条例》中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以及国际上的管理实践和成功经验,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条例》中对一些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但行政处罚的实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被处罚者不接受处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是有关原有企业按新的《条例》规定重新办手续的问题,是否都要重新审查,会否加大企业的工作量?《国际海运条例》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从市场准入的要求来看,放松了管制,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过去实行的是审批制,现在《条例》中只保留了两个审批,一个是在中国成立国际船舶运输的企业要实行许可制,还有就是对三资企业要审批,其他情况都改为登记或是报备制。   对于香港-内地、海峡两岸这两条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与原来相比无任何变化。   《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在华外国航商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正面的,尤其是那些有实力又比较正规的大公司。一方面,《条例》简化了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在市场准入上放松了管制,这对公司来说,可以更灵活地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对国际班轮运输,过去都是审批制,审批的周期是90天,开始进来要审批,换一个航线和港口还要审批。现在都改为登记和报备制,外国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到中国来从事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时,只要按《条例》符合条件,即是国际运输公司。有能力从事国际班轮运输,有自己的单证,就可以登记。原来巴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手续,不需再审查。取得资格后,班轮航线怎么开,怎么变化,政府都不管,只要求公布,要报备。上公司自己的网,或在刊物上刊登都被认为是公布。   另外,《条例》中加入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条款,维护了市场秩序,使经营环境得以改善,正规和守法的航运企业从中受益是毋庸置疑的。比如过去发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比较混乱,现在二者分清了,无船承运人还交纳了保证金,有事情的话还有补偿。而且所有经过登记、许可的企业都要公布,信息公开后,企业知道合作者是谁,减少了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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