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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2002-10-31]

  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上述产品存在倾销。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龙虾加工联盟、路易斯安那农林水产部及中国中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正日水产品有限公司等的申请,决定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涉案产品包括各类淡水小龙虾尾肉,无论是否经过清洗和净化处理,包括各种等级、大小,无论是冷冻的,还是新鲜的均在此列。但活龙虾和整龙虾(经冷冻、冷藏或加热处理的)不在此次调查之列。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1年  1997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曾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倾销终裁。2001年9月28日,美国商务部分别收到申诉方和应诉方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申请,2001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开始行政复审。   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倾销幅度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调查期 倾销幅度(%) 青岛日荣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0 中国中达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223.01 其他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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