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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12月1日生效
[2002-11-28]

 中国首部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据海峡都市报的报道称,该条例明确规定:福建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对8大近海区域的保护。   这8大近海区域是: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   该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保护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性状。   条例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规划三都湾、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同安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养殖海域的养殖生产。   据介绍,《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共7章46条,是福建省立法机构制定的第一部系统的关于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地方法规,也是我国首部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它对福建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海上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协调机制、海洋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制、防治陆源污染的损害等都做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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