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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
[2003-01-17]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 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案件管辖、海事请求保全、审判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范围。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包括: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    司法解释还明确: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藉所在地或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执行。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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