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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处对特别“301”国家(地区)名单征询公众意见
[2003-01-28]

  美国贸易代表处为制订特别“301”国家(地区)名单,已开始征集关于各国政策法规的意见,2003年2月14日前,相关各方将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即特别“301”条款),美国的贸易伙伴若拒绝实施适当及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或者拒绝为依赖知识产权措施保护的美国公司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便会被列入名单之内。其中,对美国产品造成最大冲击的国家将列为优先国家(地区)。   美国贸易代表处必须在发表《贸易评估报告》后的30日内,即2003年4月30日前,列出这些特别“301”国家(地区)名单。至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国家(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处将继续关注有关国家有否致力减少音乐光盘、可视光盘、电脑光盘及DVD盘等媒体的侵权情况,以及有否阻止政府部门使用非法电脑软件。此外,也会集中评审上述国家(地区)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的表现。   媒体指出,美国贸易代表正根据贸易法案第306条密切关注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展。中国入世后,已大大巩固和完善了法律制度,包括2000年修订《专利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及《版权法》,并颁布有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这些法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国际标准接轨。   2002年12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向国会提交的《2002年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已有很大改善,但在执行上仍将面对重大挑战,中国必须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源,才能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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