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责任编辑:徐诗闻

本栏目由河北远洋运输集团(HOSCO)独家协办

搜索引擎:
我国出口螃蟹有新规定
[2003-02-11]

  为了做好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卫生和食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非开放性水域的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开放性水域和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食用水产品也参照该办法执行。凡养殖场未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食用水产品不得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今年出口螃蟹的养殖场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条件,并经检测检疫局考核评审合格发给注册登记证书后方能提供出口产品。目前,苏州市已有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江苏大闸蟹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阳澄湖蟹王水产有限公司3家出口螃蟹养殖场获得了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证书,并有23名经检验检疫局培训备案的出口螃蟹养殖人员具有手签供货证明资质。
来源:


【我要发表评论】欢迎你来畅所欲言
内容:
【热力推荐】(近期新品推荐)
· 订制中国航贸网邮件产品 删繁就简把握行业动态 2007-09-28
· 特别推荐 2005-09-09
更多>>
【中国航贸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航贸网"的所有文字、图片、数据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国航务周刊和中国航贸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航贸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航贸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国航贸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国航务周刊、中国航贸网联系,或者联系本网站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英波律师。

相关新闻
相关数据
分类浏览
行业动态
统计数据
行情.报告
政策法规
运输黄页
港口资料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