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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内地将不断扩大对香港的开放
[2003-07-04]

7月3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在出席香港工商界举行的午餐会上,就“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安民说,根据目前达成的协议,《安排》对货物贸易的约定是:根据两地货物贸易和海关监管的实际,我们对原产香港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其中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电器产品和钟表等。其次,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所有港产品实行零关税。   分两批对全部港产品实行零关税,一方面能够使香港制造业尽快受益,另一方面,也为两地海关监管合作积累经验,从而保证两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顺利实施。这个降税方案积极务实,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的降税进程大大加快。   两地货物贸易实行零关税,是要对真正的香港产品给予优惠,这一措施并不惠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港转口或简单加工的商品。什么是原产香港的产品,需要通过原产地规则来确定。现在双方正在磋商制订适用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总的原则是,能够享受零关税的港产品,必须在香港经过实质性加工工序,实现一定增值比例。香港产品申请享受零关税待遇进入内地,需要提供产地来源证,两地海关根据产地来源证对这些产品实行联网核查监管。   有关《安排》的服务贸易内容,安民说,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分开放承诺,许多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了对港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同时,一些我们对WTO成员没有承诺的领域也对香港开放。   “香港公司”的界定是实现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我们按照使香港整体经济受益的原则,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则制定“香港公司”界定标准,即凡是按香港的法律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一定年限、聘用香港员工、向特区政府纳税的,都是“香港公司”,都可以享受《安排》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谈到《安排》的开放幅度时,安民说,目前《安排》的内容与香港有关业界的要求在某些方面还会存在差距,但是两地《安排》是开放性的,我们在《安排》中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我们会不断扩大对香港的开放,《安排》将会增加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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