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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实现海上航运贸易自由化
[2003-07-25]

7月9日,孟加拉国会通过了一项“孟加拉旗船舶(修正)法2003”,有效期2年。根据该修正法令,外国船舶可自由运载孟进出口货物,而不必事先向航运管理当局获得“弃权证书”(注:该证书表示孟本国船舶放弃承运该批货物),从而实现海上航运贸易自由化。   在本修正法通过以前,为保护本国航运业,孟规定只有在孟国自己的船舶不能运载该批货物的情况下,外国船舶才能运载。因此,每次运载孟进出口货物时,外轮都必须向孟航运管理当局获得“弃权证书”。这一方面降低了运载效率,同时增加了承运人的费用支出。因此,外国承运人及当地代理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多次对政府施压以修改相关法律。今年6月,5家外国集装箱轮船公司为此还宣布暂停对孟加拉国的货运服务,以抗议孟保护本国船舶的做法。那次暂停运载行动使孟出口集装箱大量积压,对孟出口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正是为了顾全出口运输业务正常进行,孟政府才积极推动孟国会通过了“孟加拉旗船舶(修正)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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