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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布电信、邮政、公共运输三大领域“不平等条约”
[2003-07-29]

中消协日前公布并点评了首批征集到的消费领域的“不平等条约”,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方面。   此次公布内容涉及了电信、邮政、公共运输三大领域的10个问题,其中,电信类7个、邮政类2个、公共运输类1个。   典型“霸王”条款一   神州行充值卡到期后,若不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充值,该卡将不能再进行充值,余额也被封存,并被视为放弃号码。   点评:“有效期”终止意味着电信经营者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但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   典型“霸王”条款二   2003年4月3日江苏省消费者张先生从湖南省郴州火车站托运一集装箱到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张先生与镇江南火车站联系要求货到后自行联系运输。4月21日张先生突然接到扬州市某联运公司电话,通知其货物已转运到扬州,运费150元。而从郴州火车站托运到江苏省镇江火车站铁路运费外加保险费总共才135元。联运公司称:凡未在格式货运合同上标明“自提”的货物都由联运公司运回扬州的做法,是联运行业奉行多年的“行规”。张先生被迫以80元的价格接受了这一联运服务。   点评:   法律依据:联运公司及铁路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迫消费。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联运公司在此事件中还涉嫌不正当竞争,该公司利用其与镇江火车站的特殊关系扰乱联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点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公字[2001]第179号”《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法第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托运人未在票据上标注“自提”字样的问题,铁路货运的格式合同上并未预留“是否自提”一栏,而且根据《消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也没有履行这种表示的附随义务。   典型“霸王”条款三   鑫瑞达快运条款规定:“任何索赔发件人必须在发件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鑫瑞达快运机构,逾期视为弃权,不予受理。”据《中国消费者报》调查,东方神鹿、目标速递等3家公司在快运条款中规定:任何索赔必须在发件后1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快运收件机构,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索赔要求,而且索赔金额不得从运费中扣除。   点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点评意见: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了速递合同后,快递公司应依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但不等于检验时就能马上发现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快递公司不能只因消费者超过该公司规定的极为短暂的异议请求期,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索赔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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