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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为修改和出台新的海运政策征求公众意见
[2003-08-29]

巴西交通部国家水运局8月15日发布通告,自8月15日至8月29日,巴西为修改和出台新的海航运政策将征求巴西各界意见。   巴西截止目前尚为有专门正式的海运政策。1986年曾经拟草了巴西国家海运政策,1987年发表,但未能通过和正式建立,只是后来仅仅作为一个对海运行业的指导性建议进行实施的。   这次交通部于8月11日发布107号政令决定,决定对2002年 11月19日第52号政令所附的附件《关于授权巴西法人作为航运企业从事长途远洋和近洋沿海运输以及港口服务和海上服务的规定》中的第4条第1项和第5条第3项征求意见。以便将意见汇总后研究修改。争取尽早出台巴西新的海航运政策。   按《关于授权巴西法人作为航运企业从事长途远洋和近洋沿海运输以及港口服务和海上服务的规定》中的第4条第1项规定,必须拥有至少一条挂巴西国旗的企业,并在巴西海军水上作业安全系统注册登记,按1988年12月21日第9774法令规定的1988年2月3日第7652号法令第3条规定,在海事法院海事产权部门注册登记,并由巴西海事当局承认的有资格的机构证明该企业有进行业务条件和适合海上运输的企业。   第5条第3项规定,专门向海运基金申请获得资金贷款以在巴西船厂建造船舶,这种情况将无权租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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