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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2003-09-23]

本网讯:《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8月29日已将该法规进行了发布。   据了解,该规定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   首先,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等港口设施,应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次,要求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此外,该规定还健全了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制度等,并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该规定实施后,交通部1984年出台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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