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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江泽民签署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2003-10-1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这一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轨道。   民用运力是国家国防动员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国防安全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国家根据国防安全需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统一组织和调用民用运力的一系列活动,体现的是国家国防安全利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那种依靠行政协调手段为主的工作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急需通过立法,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从法规上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对平时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准备,对于加强国防建设,赢得未来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主要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体制、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程序、补偿和抚恤、经费保障,以及平时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条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因此,凡是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义务,也应当承担所规定的责任。条例还规定,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自2004年月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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